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及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?
2026-09-18上海海关律师
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及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?
一、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
根据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1. 刑罚较轻情形: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。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羁押必要性较低。
2. 无社会危险性情形: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,关键在于办案机关对“社会危险性”的评估,包括是否有串供、毁灭证据、逃跑或再次犯罪的风险。
3. 特殊身体或家庭情形: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这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。
4. 羁押期限届满情形: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这是为了保障人权,防止超期羁押。
此外,对于被拘留的人,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,也可以取保候审。
二、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机制
取保候审可以采取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,二者不可并用。若选择交纳保证金,其数额确定遵循以下原则:
1. 决定主体:保证金数额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(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)确定。
2. 考量因素: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,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性质、情节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。
3. 最低限额:法律明确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。
4. 缴纳形式:保证金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,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。
在实践中,保证金数额并非越高越好,也不应过低导致缺乏约束力。对于经济困难的嫌疑人,若能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,可选择不缴纳保证金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
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,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性质、情节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,确定保证金的数额。
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
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,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。
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、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,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情节、性质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经济状况,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,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。
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及保证金数额标准?
作为专业律师,针对您提出的关于“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及保证金数额标准”的问题,现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如下梳理:
一、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
取保候审并非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,必须满足法定情形。根据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1. 罪行较轻或无社会危险性: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
2. 特殊身体状况或家庭情况: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
3. 羁押期限届满: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是核心判断标准,通常需结合犯罪性质、情节、悔罪表现、固定住所及社会关系等因素综合评估。
二、 保证金数额的标准
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,法律并未规定统一的固定金额,而是确立了“起点+综合考量”的原则:
1. 最低限额: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。
2. 综合考量因素:决定机关在确定具体数额时,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;
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;
案件的性质、情节;
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;
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。
3. 缴纳方式:保证金应当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亲友、法定代理人等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。严禁以现金形式直接交给办案人员。
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期间违反相关规定(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,干扰证人作证等),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,并责令具结悔过、重新交纳保证金、提出保证人,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、予以逮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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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依据】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二条
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,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性质、情节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,确定保证金的数额。
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
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,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。
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、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,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,案件的情节、性质,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经济状况,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,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。
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,成功的关键在于充分论证申请人符合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这一核心要件,并准备详实的证明材料(如病历、居住地证明、悔罪表现等)。同时,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具有裁量空间,律师可通过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,协助当事人争取合理的保证金数额或变更为保证人担保方式。建议在具体操作中,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刑事律师,以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