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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律师、走私辩护律师张化帅:警用头盔未申领许可证,这家企业被洋山海关罚款7.4万元!

2025-09-09上海海关律师

近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对某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,因其在出口一批警用骑行头盔时未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,违反国家出口管制规定,最终被科处罚款人民币7.4万元。


▍案件基本情况


202535日,该公司委托报关代理有限公司,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“头盔”342个,申报FOB价格为13030.2美元,报关单号为223120250000810597


但经海关查验发现,该批货物实际为“警用骑行头盔”,属于警用品范畴。根据《军品出口管理清单》第13.1.1.2项,该类商品被纳入B类防护装具管理,必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方可报关出口。


▍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


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,已构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的行为。不过因其在事后主动申请退关、积极配合调查并认错认罚,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行为的危害后果。


洋山海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.4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
▍提示与建议


该案例再次提醒所有进出口企业:


1.商品归类需严谨:出口前务必准确识别商品属性,特别是涉及警用、军用、两用物项等敏感货物,应主动查询最新监管要求;

2. 许可证管理不容忽视:属于军品、核、生化及导弹等相关物项的出口,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;

3. 配合调查可减轻处罚:如已发生违规行为,主动纠错、配合调查、认错认罚依法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。


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,建立健全贸易合规体系,避免因归类失误、证件不齐等问题承担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。


如对处罚决定不服,当事人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于6个月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未寻求法律救济的,海关有权依法加处罚款甚至强制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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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依据摘要:
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34条: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,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;

- 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2条: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,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;

- 《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》第58条:当事人认错认罚且情节较轻的,可依法从轻处理。

海关律师张化帅提醒:

建议外贸企业引以为戒,加强内部合规审核,防范此类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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