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律师张化帅:出口一批“名牌货”被海关查扣!涉及PRADA帽子、LV眼镜...罚款+没收,这单亏大了
2025-07-08上海海关律师
事件概述:
上海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,于 2025年1月29日 通过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,以 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乌拉圭,报关单号为 223320250000174225。申报品名为眼镜架等。
然而,海关查验发现猫腻: 实际出口的货物中,混杂了大量标有国际知名品牌商标的商品,且均涉嫌侵权!
具体侵权货物清单:
• 帽子:
◦ PRADA 商标帽子: 11个 (权利人:普拉达有限公司)
• 喷油嘴:
◦ DELPHI 商标喷油嘴: 897个 (权利人:德尔福技术有限公司)
• 眼镜(涉及多个奢侈品牌):
◦ BVLGARI (宝格丽): 14副 (权利人: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)
◦ LOUIS VUITTON (路易威登): 25副 (权利人:路易威登马利蒂(法国))
◦ BURBERRY (博柏利): 13副 (权利人:博柏利有限公司)
◦ GUCCI (古驰): 14副 (权利人:古乔古希股份公司)
◦ PRADA (普拉达): 19副 (权利人:普拉达有限公司)
◦ FENDI及图形 (芬迪): 20副 (权利人:芬迪有限公司)
◦ BALENCIAGA (巴黎世家): 5副 (权利人:巴黎世家)
◦ SAINT LAURENT (圣罗兰): 4副 (权利人: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)
◦ CHANEL (香奈儿): 5副 (权利人: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)
◦ Ray.Ban (雷朋): 12副 (权利人: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)
侵权认定与权利人维权:
上述共计 131副眼镜 + 11个帽子 + 897个喷油嘴,总价值 人民币 49,016.11元。
• 所有涉及的商标权利人(共计12家)均向海关提出申请,认为这些货物侵犯了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。
• 海关经调查认定:
◦ 货物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 完全相同。
◦ 当事人出口这些货物 事先均未获得相关商标权利人的许可。
◦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,这些货物属于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。
◦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》第三条。
调查与处罚结果:
• 调查期间,当事人 配合海关查处 并 认错认罚。
• 海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第九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并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三)》第十一条第(二)项和第十三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1. 没收 全部涉案侵权货物(即上述清单中的所有帽子、喷油嘴和眼镜)。
2. 处罚款人民币 2,451元。
证据链:
海关作出上述处罚的依据包括:出口货物报关单证、海关查验记录、各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有效权利证明、当事人的询问笔录、当事人声明以及当事人签署的认错认罚声明等。
海关律师、走私辩护律师张化帅提醒:
•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: 这起案件再次展现了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,众多国际知名品牌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维护。
• 侵权成本高: 当事人不仅货物全被没收,还面临罚款,可谓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总货值近5万,罚款2451元(约为货值的5%),加上货物损失,代价不小。
• 进出口合规至关重要: 无论是货主还是报关企业,在进出口环节必须确保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合法,尤其是涉及知名品牌时,务必获得有效授权或证明货物真伪合法。心存侥幸申报“假名牌”或“山寨货”,风险极高。
• 认错认罚可酌情处理: 案例中提到当事人配合调查且认错认罚,这可能在裁量罚款金额时被考虑(从轻),但侵权货物的没收是法定的严厉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