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律师张化帅:申报成分与实际不符致农药出口违规处罚
2025-07-07上海海关律师
案件核心事实
1.申报主体
出口商: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
报关代理: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
2.申报内容
申报品名:50%二氯喹啉酸可湿性粉剂
数量:3240千克
总价:CIF95.580美元
商品编码:3808931190(农药制剂)
报关单号:222920250000963528
申报日期:2025年3月20日
3.实际货物问题
真实成分:50%二氯喹啉酸+7%吡嘧磺隆+13%精喹禾灵(三元复配农药)
违规点:未提交必需的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
4.处罚依据
货物价值:经计核为人民币678.271.36元
罚款金额:人民币3.3万元
违规行为分析
1.申报不实
申报单一成分农药(二氯喹啉酸),实际为三元复配农药,成分差异显著。
商品编码3808931190适用于单一农药制剂,复配制剂可能需调整编码(如归入3808931990)。
2.监管证件缺失
含吡嘧磺隆、精喹禾灵的农药出口需农业农村部核发的《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》,但企业未提供。
3.影响海关监管秩序
逃避国家对农药出口的合规性审查,可能涉及安全及环保风险管控漏洞。
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张化帅提醒:
企业合规建议
1.严格核对货物成分
复配农药需明确所有有效成分及含量,确保申报与实际一致。
2.提前办理监管证件
出口含新化学组分的农药前,向农业农村部申请《放行通知单》(需提供农药登记证、出口合同等)。
3.商品编码精准归类
复配农药应归入38089319项下对应子目(如3808931990),避免编码申报错误。
4.强化报关代理审核
委托报关时需提供完整成分信息,确保代理企业履行真实性审查义务。
后续风险防范
该处罚记录将纳入企业海关信用管理,影响信用评级(如降为一般信用企业)。
建议开展关务合规培训,重点针对农药、危化品等敏感商品监管要求。
>注:若企业对处罚有异议,可依法在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