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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律师、走私辩护律师张化帅:旧机电产品未报检二次违法如何量罚?从深圳亿谙贸易案看

2025-04-22上海海关律师

  案情简述

  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委托另一公司,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"计算机机箱"2136个(CIF价170880美元),申报商品编号8473309000.经海关查验,实际货物为旧机电产品,货值折合人民币1389025元。当事人存在双重违法行为:

  1. 违反卫生检疫规定:旧机电需申报卫生检疫并实施处理,当事人未如实申报且擅自入境,违反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》第十条第一款;

  2. 违反进口检验规定:旧机电属于法定检验商品(无需装运前检验),当事人未如实申报,违反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第十一条、《实施条例》第十六条及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。

  海关律师张化帅专业解读

  一、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与竞合处理

  本案存在法条竞合情形:

  单就首次违法(未报检),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、补办消毒手续,本可从轻处罚(拟罚款8700元);  但因当事人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类检验检疫违规行为,触发《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"一年内二次违法"从重情节,最终适用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,按货值16%从重处罚(222244元)。

  二、量罚关键要素解析

  1. 从重处罚法定情形:

  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》第十条第五项,"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"属于应当从重情节,罚款幅度可提升至货值10%20%(本案按16%裁量)。

  区别于"首次违法从轻",二次违法体现海关对"屡教不改"行为的递进式惩戒,货值基数以海关核定的实际货物价值为准(非申报价格)。

  2. 旧机电产品特殊监管要求:

  法定检验范围:所有旧机电均需向海关申报检验,无需装运前检验的商品(如本案计算机机箱)仍需履行"口岸检验+目的地监管"流程;

  卫生检疫义务:旧货物入境前须申报卫生检疫,经消毒、除害等处理后方可通关,擅自入境可能面临货值0.5%5%罚款(视情节)。

  3. 法律救济与执行后果:

  当事人需在15日内缴纳罚款,逾期按每日3%加处罚款(不超本金);

  可在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,或6个月内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,复议/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。

  三、企业合规风险防控建议

  针对旧机电进口企业,需建立"三审三备"制度:

  1. 商品属性审核:

  通过《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》判断是否需装运前检验(目录内商品需境外检验,目录外需口岸检验);

  确认HS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(监管代码"L"为卫生检疫,"M"为进口检验)。

  2. 流程合规要点:

  申报时须在报关单"货物属性"栏勾选"旧品",并随附《旧机电产品声明》;

  提前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,未经检验不得销售使用,避免"未检先用"加重处罚。

  3. 累犯风险预警:

  建立《海关处罚台账》,跟踪违法记录及整改措施,避免1年内同类违规;

  委托专业关务或律师团队进行合规审查,尤其关注"二次违法从重"红线(如本案罚款额从8700元激增至22万元,差距达25倍)。

  本案警示:旧机电进口违规若叠加"二次违法"情节,将面临货值10%以上的高额罚款,企业务必重视检验检疫合规。建议建立内部违规记录追溯机制,对首次违法及时整改闭环,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合规审计,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"累犯重罚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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